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经过十年左右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有效的不当行政行为救济途径是否形成是检验这一目标的一个因素。在现有制度中,行政监察与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不是行政救济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无法为不当行政行为提供救济。信访、行政复议与行政执法投诉均属不当行政行为救济途径。但他们存在着法律依据位阶低,制度实施效果不理想;信访机构无调查处理权,救济效率低下;救济机构不独立,公正性存疑等缺陷。为促进法治政府目标的尽快实现,需要重构不当行政行为救济途径。可考虑将隶属于行政系统的信访与行政监察机构与职能合并,整体划转到各级人大常委会之下,成立人大常委会监察委员会,为不当行政行为提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