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视频分享网站的版权在先许可研究——以美国YouTube的新版权商业模式为例

被引:15
作者
何天翔
机构
[1]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欧盟法及国际法部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在先许可; 用户生成内容; “避风港”原则; 合理使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以YouTube为主的音视频内容分享平台,近年来纷纷采用"在先许可"模式与众多版权方开展合作,用户通过在先许可协议可以在平台内大量使用版权所有的内容而不用事先获得授权,而版权方则可通过间接培养产品市场、增强用户忠诚度、股份或者广告收益共享等方式获益。在先许可协议在促进市场融合、减少版权纠纷方面有极大优势,但目前也存在许多不足。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解决版权僵局、构建"数字版权生态系统"以及完善我国版权法律体系的同时,避免其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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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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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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