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除权之行使

被引:17
作者
曾祥生
机构
[1] 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关键词
合同解除; 形成权; 解除权; 限制;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0.02.009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基于合同法的基本理念,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尽可能地使之有效,然而合同缔结之后实际履行过程中,当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或出现不可预见等情形,合同业已成为另一方当事人的沉疴时,若不允许其逃逸合同的束缚,对当事人难免过于苛刻,因而有必要赋予其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其如何行使颇具争议。在财产性法律关系,解除权的行使不应以诉讼为必要;通知非为解除权行使的前置程序;关于解除权行使方式的法律规定不仅适用于法定解除,同样适用于约定解除;所谓自动解除并非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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