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界限——以私营企业家的基本权利为视角

被引:43
作者
陈征
机构
[1]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德国汉堡大学
关键词
经济活动; 国有企业; 私营企业家; 基本权利; 职业自由权; 平等权;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1.01.003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基本权利具有消极权限规范的功能。宪法中关于国家目标、国家权限等方面的规定通常不可优先于基本权利适用,而只能在基本权利体系的框架内发挥效力。基本权利条款蕴含着国家权力运作的最重要宪法界限。无论是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在宪法上均具有公权力性质。由于这类企业在市场中的活动涉及了私营企业家的职业自由权和平等权,因此其创建及市场行为均须由立法机关授权并受公共利益和比例原则的约束。当适用比例原则审查国家从事经济活动的宪法正当性时,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可能会得出不同结果。宪法中关于经济制度的规定应是对该国当前阶段各种相关利益平衡结果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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