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分类之民法定位

被引:6
作者
伍治良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 内涵界定; 分类体系; 民法定位; 立法建构;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4.06.009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非营利组织系私法主体主导设立的、以促进公共利益或满足特定成员非经济性需求的组织,属非营利性私法组织。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不清,分类混乱。域外非营利组织分类并存两种模式,区分社团公益型与互益型,未登记团体渐趋主体化,非营利公司成为新类型。我国应承继民事主体三元分类立法传统,采营利组织与非营利组织之私法组织二分法,区分非营利组织之法人型与非法人型、社会团体之公益型与互益型,法人型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与非营利公司,非法人型亦作相应分类。我国非营利组织内涵及分类之民法定位,须由修订的《民法通则》、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及相关单行法共同厘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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