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利性

被引:46
作者
史际春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暨法学院
关键词
营利性; 资本; 私人资本; 国有资本; 非营利组织;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3.03.001
中图分类号
F275 [企业财务管理];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企业营利性的标志是投资者暨股东依法得获取资本的收益。知微见著,这一法律概念与资本有着内在关系,也可为国有资本的正当性提供一个旁注。国有资本的价值就在于将资本的利润用于社会目的,为社会福利和公共善治提供物质基础;它只与私人大资本争利,而不与"民"争利。厘清营利性概念的另一重大实践价值,则是以举办者或出资者、股东能否取利为标准,原则上可由某社会事业的举办者选择非营利或营利性经营方式、以及选择是否采取公司组织形式,并允许非营利组织以赢利方式从事章程设定的活动,以使其可持续发展,改善经营和治理,推动慈善、教科文卫体、传播、环保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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