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与产品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3
作者
唐超
机构
[1] 不详
[2] 汕头大学法学院
[3] 不详
关键词
医疗产品责任; 医疗机构; 产品-服务结合体;
D O I
10.13916/j.cnki.issn1671-511x.2018.02.010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59条,也就是医疗产品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仅适用于"产品—服务结合体"致患者损害的情形,医疗机构系以服务提供人身份承担严格责任;至于医疗机构充任生产者或销售者的场合,则适用第43条。第59条乃是第五章产品责任外的独立规整,令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的理由,是出于法政策的考虑,而不是法解释学的成果。医疗机构于第59条构造中的地位,颇类第43条中的销售者,故第59条的未尽事宜得类推适用第五章有关销售者的规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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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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