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法》“累加处罚”条款的法律适用

被引:6
作者
冀玮
机构
[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稽查四处
关键词
累加处罚; “三振出局”; 食品安全治理; 法律适用;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6 [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134条创设的"累加处罚"制度,在国内外执法领域也称"三振出局"。其本质就是一种对"累罚累犯"的相对人予以加重处罚的制度。食品安全行政法域引入该制度,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的直接体现。在该条款的适用上,时间要件、处罚累计、处罚裁量等尚需要进一步明确。时间要件是"累加处罚"是否构成的两个关键性前提之一,应当体现"严厉处罚"的立法目的。三次处罚的累计是"累加处罚"的另一个关键构成要件,对其"三次"的确定、计算以及每次处罚的性质认定决定着"累加处罚"的具体实施。"累加处罚"的适用裁量因为包含着包括"吊销许可证"在内的两种力度不一的处罚,因此应当确立相对统一的基准,避免过罚不当的错误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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