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局限:资本认缴制下的责任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之公开履行

被引:338
作者
蒋大兴
机构
[1]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 资本; 股东; 承诺; 出资; 履行; 责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3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摘要
尽管资本认缴制不一定是适合中国制度环境的最佳资本制,但也并非"空手套白狼"的法律技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对注册资本及其认缴和履行问题进行随意约定。合同法本身对股东出资契约之安排构成一种法律约束——按照"权利必须善意行使"及"有约必守"的原则,不当约定会产生责任风险。因此,股东应当理性进行出资的认缴承诺,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当然,基于股东出资契约之组织性契约——"共同行为契约"的本质以及公司法作为团体法、商事法之特质,对股东出资契约之法律规制呈现出一些特别构造,因此,单纯以传统合同法的规则规范股东的出资承诺行为是不够的。公司法以及商事法的特别要求,使"偏向民事"的合同法对股东出资契约的规制存在一定局限。股东出资契约及其责任构造不断游离在公司法与合同法之间,游离在商法与普通私法之间,呈现出一种特别样态。此外,为确保股东间的私人出资承诺能得到遵守,公司登记机关还可采取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对股东承诺及其履行进行公开监管,并且,运用征信评级方法,将股东出资承诺纳入信用评估程序,从公法与私法两个向度,有效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的设定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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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 [J].
张茅 .
求是, 2013, (23) :23-25
[4]
[5]
民法概要[M] 王泽鉴;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6]
合同法理论[M] (加)PeterBenson主编;易继明译;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7]
法国民法总论[M] (法)雅克·盖斯旦(JacquesGhestin);(法)吉勒·古博(GillesGoubeaux)著;陈鹏等译; 法律出版社 2004,
[8]
法国商法[M] (法)伊夫·居荣(YvesGuyon)著;罗结珍;赵海峰译; 法律出版社 2004,
[9]
合同法[M] 王利明;崔建远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10]
Shareholders''Agreements:A Tax and Legal Guide Stuart F.Bollefer;Jack Bernstein;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