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同步录音录像在公诉实务中的运用

被引:1
作者
姚叙峰
机构
[1]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关键词
同步录音录像; 移送; 审查;
D O I
10.19387/j.cnki.1009-0592.2014.21.062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如何审查、利用好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很大争议。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移送、审查和出示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而是固定言辞证据的一种方式。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不要求必须同时移送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当辩护方提出侦查机关违法取证并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时,为查明取证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有权向侦查机关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应当移送供检察机关审查。辩护人也可以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应审查其制作的规范性、取证的合法性、与笔录的一致性。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有权出示同步录音录像以证实侦查机关取证合法。辩护方有权要求公诉人出示同步录音录像,对此公诉人可以抗辩,是否出示由法庭最后决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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