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兼评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

被引:43
作者
葛伟军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股权代持; 信托; 代理; 假定的归复信托; 间接代理;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6.05.019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将实际出资人能否显名交给其他股东决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也有缺陷。显名问题,可以由股权代持的性质来决定。股权代持的性质,主要为信托或代理。如果代持设立了一项信托,那么实际出资人不得要求显名;如果代持构成了一项代理,能否显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存在一个困境,即投资权益与股权分别归属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而导致的股权代持性质与双方法律地位,无法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来解释。借鉴英国法解决该困境,主要有三个优点:一是确定了代持的性质是假定的归复信托;二是厘清了名义股东作为受托人,对实际出资人负有受信义务;三是明确了实际出资人作为受益人的责任。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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