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逻辑演进与立法完善

被引:7
作者
方乐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个人金融信息; 信息自决权; 信息处理者义务; 纠纷解决体系;
D O I
10.13891/j.cnki.mer.2022.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2.28 [金融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信息技术的革新在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亦加剧了个人金融信息危机的形成。既往适用的金融隐私保护模式无法调和“利用”与“保护”两市场需求间的矛盾。对此,立法者借由《民法典》《个保法》等法律规范的制定重构了“权利-义务-责任”体系,彰显了兼顾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改革理念。然则,未有针对性考量金融场景特殊诉求的缺憾使得立法者遗留了个人金融信息法律体系不周延、“同意例外规则”供给不足、信息处理者事中与事后的保护义务相对缺失、权益救济机制有效性差等未竟课题。因而,有必要以专门性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法律规范的出台为契机,构造起差异化“同意例外规则”、全周期保护义务以及递进式权益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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