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发展——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19条之比较

被引:20
作者
石文龙 [1 ,2 ]
机构
[1]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2] 英国牛津大学
关键词
基本权利限制; 德国《基本法》第19条; 我国宪法第51条; 比较分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D951.6 []; DD911 [];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0301 ; 03 ;
摘要
学界一般认为权利并不绝对,权利的行使往往存在具体的限制。现代法治对权利限制的要求是在合法的前提之下必须有个合理的度,即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合法、合理。本文以我国《宪法》第51条与德国《基本法》第51条的比较分析为视角,就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展开论述。与我国《宪法》第51条对于基本权利限制的规定相比,德国《基本法》第19条的内容更加详尽、全面,值得借鉴。我国《宪法》第51条在立法上存在观念、方法等方面的误区,为此,需要加强基本权利合理限制理论的建构,以丰富、发展《宪法》第51条,完善我国关于权利限制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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