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期限和继承

被引:65
作者
朱广新
机构
[1] 中国法学杂志社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
D O I
10.15939/j.jujsse.2014.04.009
中图分类号
F321.1 [土地问题]; D922.32 [农业土地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5 ; 030105 ;
摘要
受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承包经营制的影响,家庭承包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权利主体、期限、继承等三方面具有一些独特规定:家庭承包只是一种农业经营方式,与权利主体无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不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旨在制止频繁调整土地,其期限属于最低期限。《物权法》第126条第2款可解释为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续期制度。《物权法》摈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继承作出特别规定的做法,此举在解释论上意味着:《物权法》事实上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像其他物权一样是一种可以继承的私权,无必要再为其设立特别规则。
引用
收藏
页码:28 / 37+171 +171
页数:11
相关论文
共 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