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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类别股东制度的建立
被引:8
作者
:
论文数:
引用数:
h-index:
机构:
韩灵丽
机构
:
[1]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
来源
:
河北法学
|
2005年
/ 01期
关键词
:
类别股东;
流通股;
非流通股;
法律保障;
法律障碍;
D O I
:
10.16494/j.cnki.1002-3933.2005.01.007
中图分类号
: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类别股与类别股份的内涵基本相同,是指在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设置了两种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利益效果的股份。持有类别股或类别股份的股东称为类别股东。在我国,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立导致了诸多弊端存在,而建立类别股东制度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既经济又有实效的方法。从法律层面来看,建立类别股东制度既有法律上保障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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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24 / 26
页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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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类别股东大会
王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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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温州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
王宗正
[J].
求索,
2002,
(06)
: 41
-
44
[2]
解决流通股与非流通股问题,也许很简单[J]. 张卫星.法律与生活. 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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