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类别股东制度的建立

被引:8
作者
韩灵丽
机构
[1]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
关键词
类别股东; 流通股; 非流通股; 法律保障; 法律障碍;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05.01.007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类别股与类别股份的内涵基本相同,是指在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设置了两种以上不同种类、不同性质、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利益效果的股份。持有类别股或类别股份的股东称为类别股东。在我国,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立导致了诸多弊端存在,而建立类别股东制度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既经济又有实效的方法。从法律层面来看,建立类别股东制度既有法律上保障也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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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求索, 2002, (06) : 41 - 44
  • [2] 解决流通股与非流通股问题,也许很简单[J]. 张卫星.法律与生活. 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