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刑事违法性之评估

被引:43
作者
孙万怀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罪; 相对违法性; 实质危害; 报应;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7.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取消生产、销售假药罪罪状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只意味着对结果危险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行为实质危险的否定。误解的起源在于司法解释观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形式犯的立场退却。从违法相对性理论来看,刑法中的实质危害性在定罪时必须要考虑,因为前置法基于其管制范围以及处罚手段的特殊性,往往更注重违法的形式性。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其必然不能回避实质危害性,实质危害性成为违法性判断独立于前置法的重要依据。在生产、销售假药的认定中,对于法律的遵循和解读应当以满足生存需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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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38 / 149+181 +181-182
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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