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擅自商业化利用中的获利赔偿请求权

被引:19
作者
王叶刚
机构
[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人格权; 商业化利用; 获利赔偿;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D O I
10.13415/j.cnki.fxpl.2016.04.007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20条对侵害人身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规定,该条所规定的获利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具备如下条件: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的损失难以确定、行为人因此获利。《侵权责任法》将"损失难以确定"作为获利赔偿请求权的适用前提,实际上是赋予了受害人在实际损失赔偿请求权与获利赔偿请求权之间做出选择的权利。在确定行为人的获利数额时,可以考虑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以缓解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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