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及其范围界定

被引:17
作者
薛智胜
艾意
机构
[1]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政府数据; 数据开放; 开放原则; 开放范围;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9.06.002
中图分类号
D63 [国家行政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目前,政府数据开放内涵不清晰和范围不明确,在理论上易与相关概念混淆,在实践上影响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开展,需要在比较中把握政府数据开放的概念,并从应予开放、不予开放两个方面全面界定政府数据开放的范围。明确以开放为原则、以不开放为例外,以开放优先为原则、以保密前置为例外,以惠民便民为最高标准、以法益保障为最低红线等原则,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合理确定政府数据开放的实现路径和具体范围,分层界定政府数据不予开放的范围,厘清二者的界限,以推动政府数据开放的法治化步伐,优化政府数据开放质量,实现政府数据开放效能的最大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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