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作为公众共用物,检察机关与其有"直接的公共利益关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从国家政策层面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指明了方向,但在法律法规层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出台的模糊性、应急性和保守性给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的正当性带来了难题。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则进行建构,明确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诉讼对象的无主性、目的的纯公益性和角色定位的填补性,既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立法的需要,更是破解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困局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