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交易的双重监管

被引:33
作者
张敏
机构
[1]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大数据交易; 大数据交易平台; 行政监管; 自律监管;
D O I
10.16092/j.cnki.1001-618x.2019.02.004
中图分类号
D922.17 [科学技术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数字经济时代,作为资产的数据只有实现流动才能成为基本的生产资料,只有通过流动以满足市场对于数据的需求才能真正推动数字经济稳定、迅猛和长远地发展。基于数据及大数据交易的特殊性,应建立以大数据交易平台为中心的大数据交易体系,同时确定大数据交易平台第三方自律性法人地位并赋予其自律监管的职责,通过行政监管的方式确立大数据交易平台的事前准入制度。建立大数据交易平台的双重监管体系,确立大数据交易的二元监管模式,是实现数据流通的最为有效与可行的具体路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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