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规则下政府可以享有的知识产权立法选择——以促进技术转让为重点

被引:7
作者
马忠法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关键词
TRIPS协议; 例外条款; 立法选择; 技术转让;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97.1 [国际民法];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9 ; 030206 ; 030609 ; 030105 ;
摘要
TRIPS协议之"目标"和"原则"条款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促进技术转让和扩散,这为成员方在内部立法选择上提供了新视角;而其有关例外条款的规定又为成员方的内部立法提供了较大选择的空间。成员方尤其是发展中成员方可以结合本国或本地国情,在TRIPS协议规则下作出适当的立法选择。相关立法不应仅以保护为重点和核心,而应以保护和转让并重或以促进转让为重点,调整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充分利用TRIPS协议这一国际规则促进本国或本地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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