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

被引:46
作者
王贵松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违法性继承; 公定力; 不可争力; 法的安定性; 权利保障程序;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5.03.006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若两个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定的先后关系,在先行行为无法争讼后,能否在后续行为的撤销诉讼中主张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这就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继承问题。固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在后续行为中审查先行行为的合法性、或者灵活运用救济时效的例外事由允许直接针对先行行为提起撤销诉讼,但法院始终都可能直面违法性继承问题。公定力与不可争力因仅针对行政行为的效果而言,故而均不构成承认违法性继承的障碍。违法性继承论应作为行政救济法上的问题来理解,其实质在于私人权利救济的必要性与先行行为的法安定性需求之间的权衡问题。在先行行为的权利保障程序并不充分、安定性需求不甚强烈的情况下,法院可给违法性的继承论作出肯定的回答,拓宽私人权利救济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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