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允诺的效力体系

被引:6
作者
李俊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合意; 允诺; 单方允诺之债; 单方契约; 效力体系;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7.06.014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允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定位偏离且规定不足,作为债的中心议题未获得体系性展开。允诺的多义性既展现为对公众允诺等形式的法定单方允诺之债,又含有信赖保证之意充当债法领域的价值基础,形式上多体现为单方契约行为。对允诺效力的论证从"原因要素"过渡到一种"纯粹理性的公设"后,允诺的拒绝和接受等问题均应予以形式化或法定化,并辅以"合意合同与允诺"的区分模式来修正"合同与单方允诺之债"的二元结构。我国民法典一方面应围绕"单方合同中的允诺"完善债务免除、单方保证等5类针对特定人具有法效的规则体系,另一方面应补充"契约范式外"的法定允诺形式和内容,以多元形式完善债的发生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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