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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为贵——论行政协调的法制改革
被引:15
作者
:
陈新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
陈新民
机构
:
[1]
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筹备处
来源
:
行政法学研究
|
2007年
/ 03期
关键词
:
行政协调;
行政程序;
行政诉讼;
辩诉交易;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15.4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030106 ;
030609 ;
摘要
:
狭义上的行政协调包括行政程序之协调和行政诉讼协调。行政程序之协调指行政机关与人民在相关人民权利义务方面所进行的协商与沟通。行政诉讼的协调目的也是终结行政争议,以协议的方式终止诉讼。对于行政程序之协调,现行的若干制度均不能消除争议。而在行政诉讼协调中,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原则并不存在于台湾和日本。必须在行政协调中建立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程序的连贯性机制。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都是对行政诉讼不得调解原则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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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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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该确立调解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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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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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法学院
高春燕
.
行政法学研究,
2004,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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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行政法学原理[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陈新民著, 2002
[3]
行政契约. 林明锵. 行政法 .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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