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以实质主义登记立法为背景

被引:9
作者
王全弟
佘轶峰
机构
[1] 复旦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非依法律行为; 不动产; 物权变动; 登记;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物权的取得与变动,应当通过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就不动产而言,此种公示方法应为不动产物权登记。而且,为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应当采取实质主义登记的立法模式。然而,由于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有必要承认非依法律行为变动的不动产物权无需登记即可发生效力。在不牵涉第三人的情况下,新权利人可以享有对不动产的自由支配。但如果第三人的利益牵涉其中,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仍然应当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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