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的法律性质探析——以知识产权法为研究进路

被引:30
作者
王广震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保护协同创新中心
关键词
大数据; 信息; 财产; 知识产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4 [知识产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大数据的本质及其法律性质的界定是大数据产业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目前学界对大数据的法律性质尚未形成共识,主要存在技术本体论、数据本体论、工具论、社会关系论和信息资产论等几种观点。作为信息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法律视野下的大数据是指由计算机技术处理的与目的信息相关的全部电子数据及其结果。大数据的根本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电子数据是大数据的外在表达形式,大数据的本质是信息。具有产权意义的大数据必然与人的智慧活动密切相关,从知识产权法的进路分析,大数据属于知识产权新的财产形态,这是大数据本质为信息的逻辑结果,是民法财产体系类型化的表达,也是知识产权客体合理扩张的实践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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