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英雄烈士条款的解释论研究

被引:36
作者
刘颖
机构
[1] 上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英雄烈士条款; 死者人格利益; 《民法总则》第185条; 民法典编纂;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8.02.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民法总则》第185条是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制度的特别规则,其理论基础为近亲属保护兼采社会公共利益,英雄应解释为英勇献身的英雄和自然身故的英雄;烈士以评定为依据。该条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侵害方式与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认定条件基本一致。社会公共利益是本条的构成要件之一,应借助利益衡量的方法厘定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本条的民事责任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不同的请求权人主张的民事责任具有一定差异性。为保证民法的体系自洽性,本条可在民法典分则中进行细化规定,并在统编民法典时予以删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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