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

被引:85
作者
梁上上
机构
[1]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关键词
相对人; 形式审查义务; 股份公司; 《公司法》; 公司对外担保; 董事会决议; 法定代表人; 公司章程; 担保合同;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5 ;
摘要
<正>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引起了很大争议。学者之间对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无效发生了分歧。有人认为,该条款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将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也有人认为,这并非是约束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并不当然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在该条与《合同法》第50条的关系上,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应当承担"审查义务",有人认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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