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类型化与制裁思路

被引:58
作者
于志刚 [1 ]
李源粒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2] 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
关键词
网络犯罪; 数据犯罪; 刑事立法; 刑事政策; 大数据;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6.09.002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犯罪需要进行法律框架内的具体化与规范层面的类型化。对于数据犯罪危险的类型化方法主要有宏观与微观、主观与客观、静态与动态三种路径,从各种不同侧面综合剖析。数据犯罪的危险体现为不确定性及复杂性。对于此种危险的规范化需要从以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法益概念出发。应以信息论这一类型化途径为依托,分析网络数据的技术特征与数据的非物质性本质,从而实现向传统刑法体系的合理嵌入。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是建立"基本行为特征类型化模式+动态链条模式"的纵横双向模式:横向制裁思路是建立以"基本行为特征类型化"为思路的数据犯罪双核心制裁体系;纵向制裁思路是按照数据犯罪链条的步骤分割与过程整合,实现对于数据犯罪链条的全环节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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