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政制度的建立应以财税法为基本框架。一直以来财税法被定性为宏观调控之法,然而随着国家对私人经济生活介入的广度与深度不断加强,不仅传统意义上对财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同时对私人财产的侵犯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也面临着新的检验,即财税法的本质属性与逻辑体系面临着再解读。一方面,对于国家集聚私人之财以形成的公共财产,在财税法的框架下自有其内涵,从而形成公共财产权;另一方面,公共财产权体现为对公共财产的取得、用益和处分,这种权力规制的核心在于控权,因此建构于公共财产权概念之上的公共财产法其核心也为控权。围绕着公共财产的取得、用益和处分,公共财产法的价值功能也突破了传统宏观调控的范畴,而作为公共财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财税法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构方面也有了新的突破。在公共财产法价值引导下的财税法,在实现对经济、政治与社会各个不同空间的整合与串联的同时,法治成为最重要的前提,也将贯穿财税法的整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