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39 条
技术性人格:人工智能主体资格的私法构设
被引:29
作者:
王春梅
冯源
机构:
[1]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技术人”;
技术性人格;
伦理性人格;
有限人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摘要:
就方法论而言,人工智能体的主体资格完全可以在与自然人法律人格相切割,并在与物格相区隔的基础上得以证成,也即反向验证,人工智能作为技术造物,可以从自然人人格中分解出技术性人格,借助于法律拟制技术获得相应的法律位格;正向验证,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社会性使其难以被融入物格层次结构,从而应当纳入主体范畴。在具体制度构设时,可以在规范称谓上以"技术人"称之,以保持与自然人、法人的名称同构,并对其主体资格的取得和终止设置登记要求;在财产—责任机制上,不设主体资格准入之财产强制,但对其所有人或管理人配置以补充连带责任,求得交易安全与产业发展之平衡;在权利能力范围上,严格限定为财产法领域,以维护自然人在亲属法和身份法领域之伦理性、目的性,并由此揭示出人工智能体人格之有限性。
引用
收藏
页码:69 / 80
页数:12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