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功能模式及其理论价值

被引:58
作者
邓刚宏
机构
[1] 江苏淮阴工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系
关键词
模式; 行政诉讼功能; 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 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09.05.017
中图分类号
D925.3 [行政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是指设计行政诉讼制度以及行政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而呈现的总体风格。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关系到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设计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依功能取向不同,世界范围内,行政诉讼的功能模式可分为主观公权利保护和客观法秩序维护模式两种理想类型,分别具有与其模式相适应的行政诉讼程序构造特点,但不存在绝对意义的理想模型,其价值在于为我们认识行政诉讼程序构造提供了分析工具。我国行政诉讼应定位为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同时兼顾主观公权利保护模式的特点,具有宪法学以及行政诉讼法学基础。客观法秩序维护功能模式为我国行政诉讼扩大受案范围、放松原告资格限制、增设公益诉讼类型、准确定位行政诉判关系提供了理论空间,也为人民法院审判职权的正确行使提供价值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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