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立法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25
作者
高圣平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金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关键词
诉讼时效; 强制性规定; 诉讼时效种类; 最长诉讼时效;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诉讼时效制度关涉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平衡,较少涉及公共利益,相关规则应属任意性规范;即使认为其涉及公共利益,亦不能得出相关规则当然具有强制性的结论。当事人自得依法律行为缩短或延长法定时效期间,但基于诉讼时效的规范意旨,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应受限制,其约定的时效期间不得短于1年,亦不得长于20年。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以3年为宜,同时辅之以最长20年时效期间,删除特别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建构简单、统一、明确的诉讼时效期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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