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决定不是终裁行为——以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20
作者
熊樟林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土地征收决定; 行政机关最终裁决; 行政诉讼;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1 [行政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由于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决定涉及过多的不稳定因素,因而,现行司法实践偏爱于借用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法解释通道,将其认定为终裁行为,从而拒绝对其展开司法审查。这种立场非但获得了强势的判例支撑,也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答复的肯认。但是,将土地征收决定认定为终裁行为只是对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类推解释,既与设立设定终裁行为的基本法则难以融通,也应当在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迅速加以撤除。从根本上来说,土地征收决定不可能是终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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