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立法体系性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

被引:3
作者
高利红
宁伟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立法有效性; 环境基本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环境保护法》自启动修订一来,历经数年,一直纷争不息。依据《立法法》,所有立法都必须遵从规范的体系性要求,以确保立法的体系性和一致性。环保立法也应遵从规范的体系性要求。而在规范体系性要求中,基本法是不可或缺的。然而,《环境保护法》及其修正案(草案)都不符合基本法的性质定位,无法满足《立法法》规范体系性的要求。因此,制定环境基本法,重构环保法律体系,是唯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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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中国需要环境基本法 [J].
吕忠梅 .
法商研究, 2004, (06) :4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