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法律制度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启示

被引:4
作者
木拉提 [1 ]
李军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 新疆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浮动抵押; 抵押财产范围; 确定登记; 自动结晶条款;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浮动抵押制度19世纪初起源于英国,旨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它具有标的物的可处分性,广泛性和可转化性等特点。浮动抵押的出现开拓了崭新的融资渠道,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国家也相继规定了功能与其相似的制度。2007年我国《物权法》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遗憾的是直接规范该制度的条款仅有三条,构建完整的浮动抵押制度略显吃力。与当今先进立法例相比,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结合本土法制,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十分具有必要性。具体而言,文章认为我国应扩大担保财产范围,合同内容在法律上进行必要的规范,确立确认登记制度,确立明晰的优先权规则,完善浮动抵押权实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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