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客观归责理论规则体系研究

被引:5
作者
孙运梁 [1 ]
张誉馨 [2 ]
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2]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关键词
客观归责; 规则体系; 风险; 结果归责; 构成要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030609 ;
摘要
客观归责理论在结果归因的基础上以各种具体规则检验结果归责。行为必须针对客体创设了不被法容许的风险,倘若行为没有制造风险或者所创设的风险是法律规范所容许的,则排除归责;行为必须实现由该行为所制造的风险而非其他风险才能被归责,如果行为虽然制造了风险却未实现风险,或所实现的风险不是所制造的风险,仍不能以此结果归责于行为;在结果和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行为之间,除已经具有因果关系外,结果还必须在避免风险的规范的保护范围之内,该结果才可归责于行为。在这些基本规则之下,包含一些反面的判断规则,即在构成要件行为已完成因果流程之后,再做反面的排除归责判断。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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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客观归责理论 [J].
林东茂 .
北方法学, 2009, (05) :5-12
[2]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G.Jakobs. .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