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纠纷裁判方法的选择与适用

被引:6
作者
林振通
机构
[1] 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
共同债务; 裁判方法; 证据裁判原则; 婚姻法; 民法; 个人债务; 善德; 建义; 对外借款; 被上诉人; 被告; 纠纷;
D O I
10.19684/j.cnki.1002-4603.2010.22.019
中图分类号
D920.5 [解释、案例];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的性质判定,不能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应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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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条
[1]   婚姻期间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性质 [J].
熊学庆 .
人民司法, 2009, (06) :7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