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劳动法立法范式的转型

被引:17
作者
汪银涛 [1 ]
吴延溢 [2 ]
机构
[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 南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从属性; 灵活用工; 立法范式;
D O I
10.15895/j.cnki.rwzz.2019.10.004
中图分类号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D922.5 [劳动法];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030105 ;
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在职场的应用给劳动法的制度格局带来挑战:企业用工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了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弱化,撼动了劳动法的理论基础;"机器换人"不断增加人们的就业危机感,同时也揭露了我国就业保障体制的弊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典型用工,人机协同劳动、共享劳动、多重身份劳动等非典型用工被排除在劳动法规制之外,其立法兼容性与前瞻性明显匮乏。这既不利于整体性劳工权益的保障,又无助于就业市场活力的激发。针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劳动法立法范式应作适时调整:在立法理念层面,需要对"和谐"与"稳定"的劳动法价值进行重新诠释,继而推动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的创新;在立法实践层面,为平衡资方的用工弹性与劳方的就业安定,应合理调整劳动基准的具体标准,重构强制性规范与自治性规范,以实现劳动法对灵活用工形式的认可与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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