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依据

被引:21
作者
李洪祥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夫妻一方举债; 夫妻共同债务; 用途论; 时间论; 举证责任分配;
D O I
10.19667/j.cnki.cn23-1070/c.2017.03.013
中图分类号
D923.9 [婚姻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依据主要有"用途论"和"时间论"的区别:"用途论"主要以《婚姻法》第41条为司法依据,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间论"主要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为司法依据,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推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时间论"对债权人的保护建立在可能侵害举债人配偶权利的基础上,从而可能会使婚姻诚信受到威胁,使人们对婚姻产生恐惧,不利于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细胞的健康稳定;"用途论"的目的在于维护婚姻共同生活关系,如果能够有效平衡债权人、举债人、举债人配偶之间的利益关系,则是值得坚持的法律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83 / 89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12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