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的性质、适用标准及其最终解决

被引:7
作者
孙万怀
耿国美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关键词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性质; 适用标准;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13 [刑罚的运用];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限制减刑后,最高院出台《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又印发有关限制减刑的4号和12号指导案例,但这并未明晰其适用标准。明确限制减刑适用标准对合理限制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司法擅断,限制和控制死刑适用有重要作用。限制减刑适用标准是:行为人有法定可以从轻的情节,罪该致死但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处死缓(不限制减刑)过轻;行为人犯罪的手段不是特别残忍;其犯罪对象不是无辜的特殊群体;行为人基于可宽恕动机实施犯罪;从行为人在犯罪后表现出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得出其再犯可能较小或者无再犯可能;从最终法律适用效果上看,限制减刑可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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