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信息的财产权保护

被引:19
作者
郑佳宁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信息; 经营者信息权; 财产权保护; 权利界限;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大数据时代,经营者信息已成为一种独立于物和智力成果的新型财产。法律需要对经营者信息进行赋权保护,构建经营者信息权。经营者信息权本质上为绝对权,权利人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信息恢复请求权和信息删除请求权,以维护经营者信息权的圆满状态。与此同时,法律需要明晰经营者信息的财产权保护的界限,防止绝对权保护引起的信息垄断,维护信息的自由传播。为此,信息的财产权保护应仅限于对数据和专有信息的支配。信息制作者的经营者信息权也受到强制许可、权利期限和个人信息权的合理限制,防止信息制作者滥用权利,以促进社会信息财富的最大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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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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