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物的法律主体资格

被引:4
作者
任海涛
机构
[1]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
关键词
自然物; 法律主体; 人类中心主义; 法律起源; 新伦理观; 代理;
D O I
10.16745/j.cnki.cn62-1110/c.2004.03.039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从传统法学理论而观 ,法律主体只能是人或“模拟人” ,以自然物充任法律主体是不可接受的。本文欲探讨自然物之法律主体资格问题。择其要者可分为 :自然物成为法律主体的理论依托及实践可操作性问题。
引用
收藏
页码:79 / 80
页数:2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伦理观念的嬗变对现代法律及其实践的影响──以从人类中心到生态中心的环境法律观为中心 [J].
汪劲 .
现代法学, 2002, (02) :124-130
[2]  
国际环境法.[M].(法)亚力山大·基斯(AlexandreKiss)著;张若思编译;.法律出版社.2000,
[3]  
沙乡的沉思.[M].(美)利奥波德(Leopold;Aldo)著;侯文蕙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
[4]  
政治学.[M].(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