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兼论将发现权作为科学领域荣誉权的理论构想

被引:4
作者
王竹 [1 ,2 ]
杨亦楠 [1 ]
机构
[1] 不详
[2] 四川大学法学院
[3] 不详
[4]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5] 不详
关键词
发现权; 荣誉权; 人格权; 科技成果权; 知识产权;
D O I
10.13951/j.cnki.issn1002-3194.2014.02.01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民法上的发现权制度源于前苏联的科技成果权中的发现权制度,《民法通则》将其纳入知识产权体系是立法错位的遗留问题。发现权在性质上不是知识产权,我国司法实务对发现权的定性实为科学领域的荣誉权。建议以《人格权法》起草为契机,将发现权改造为一种科学领域的荣誉权,纳入人格权体系,对发现的判断标准、发现人的确认、发现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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