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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个问题
被引:26
作者
:
侯国云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侯国云
机构
:
[1]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来源
:
政法论坛
|
2003年
/ 01期
关键词
:
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
客观要件;
共犯;
立法缺陷;
D O I
:
暂无
中图分类号
: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和“非法获取巨额财产”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行为只能是不作为 ,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是司法人员的责令。行为人受到责令时 ,如实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于贪污、受贿 ,不能视为自首。行为人的本罪被定罪判刑后 ,又查明其以本罪判处刑罚之涉案财产为贪污、受贿所得 ,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可构成本罪共犯。为弥补本罪之立法缺陷 ,应直接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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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86 / 93
页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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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问题探讨
孟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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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华
[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1,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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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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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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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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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法学[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陈明华主编,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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