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习惯化与习惯法律化(上)

被引:6
作者
韦志明 [1 ,2 ]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玉林师范学院
关键词
法律; 习惯; 法律习惯化; 习惯法律化;
D O I
10.15899/j.cnki.1005-5681.2009.03.008
中图分类号
D90 [法的理论(法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本文先从法理上论证法律与习惯的内在关联性,然后再从历史维度考察两者的演化渊源,进而得出结论:法律与习惯不仅要相互尊重、相互补充,更是可以互动的。基于此判断,本文主张以互动性为基点,以"法律习惯化与习惯法律化"为主线,重述习惯与法律之关系。法律习惯化就在于法律应该具有习惯的习俗化面向、生活化面向、民意性面向、本土化面向。其目的在于:赋予法律以习惯的内容,赋予法律习惯的特性,以此构筑法制现代化的"依赖路径"。习惯法律化即是习惯向法律转化或借助于法律从而使习惯的功用得到更大的发挥,在当下中国,它主要通过纳入和转化两种方式实现习惯法律化的。其目的在于:使习惯的功用借助于法律得以"硬化"或最大化,使习惯的价值与精神得以与法律相通或重构。两者融洽的效果应该是:法律经由习惯、习惯通过法律而共同构织人类生活的意义之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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