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修正:体系建构与制度选择

被引:15
作者
王歌雅
机构
[1]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继承法》修正; 体系建构; 制度选择;
D O I
10.19667/j.cnki.cn23-1070/c.2013.02.014
中图分类号
D923.5 [继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现行《继承法》修正,既是民众继承观念变化的要求,也是继承法制科学发展的要求。《继承法》修正,以相关民事制度的完善为基础,以继承机制的和谐统一为归宿,以民众继承愿望的满足为宗旨。继承制度的体系建构,应采总则、遗嘱、法定继承、遗产的处理、附则五章编制;继承制度的立法选择,应关注遗嘱制度、法定继承制度、遗产处理制度的修正与完善,进而实现继承领域的意思自治、权利保障与利益协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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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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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新论.[M].孔华等撰稿;蓝承烈;杨震主编;.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3,
[12]  
社会契约论.[M].[法]卢梭(J·J·Rousseu) 著;何兆武 译.商务印书馆.1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