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害人自愿进入由行为人掌控的风险之中并遭受损害的场合,存在着能否运用被害人同意理论为行为人出罪的争议。被害人同意与被害人自陷风险同属于广义的被害人教义学领域的子课题,两者既有相通之处又有差异。一方面,两者有着共同的法理基础,只有在自我决定/刑法家长主义的思想框架之内,才能在不同场合妥善回答被害人能否自我答责的问题。另一方面,过失犯中仅仅是针对行为及其风险所表示的同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同意。被害人同意要求具有对结果兼具认识与意志的双重要素,被害人自陷风险时,只有其对风险的认识,意志上缺乏对风险现实化为结果的追求或放任。在他控风险型的案件中,不能适用被害人同意理论作为出罪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