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土地征收补偿比较与借鉴

被引:9
作者
唐烈英 [1 ]
唐立文 [2 ]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 英国华威大学商学院
关键词
总体收入法; 重置资本法; 年产值倍数计算法; 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3 [土地法]; D971.2 [];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120405 ;
摘要
中美两国征地补偿都以保障人民合法财产为理论基础。在美国,尽管征地实践中存在不予补偿的非经济损失,但因补偿对象、标准、方式、支付期限等比较明确合理,所以基本上没有补偿纠纷。我国现行立法没有明确被征地农民是直接受补偿的被征收人,补偿标准、补偿费支付期限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也含糊不清,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实践中被征地农民利益受损现象严重,征补双方矛盾、冲突多发。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征地补偿经验,明确被征地农民为被征收人,对被征地农民蒙受的损失给予合理、甚至大于被征地价值的财产性补偿,采用总体收入和重置资本法来计算土地价值,补偿费由征补双方协商确定后及时到位,增加土地互换等补偿方式,征补纠纷由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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