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我国毒品犯罪案件数量稳中有降,禁毒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巨额非法利益是毒品市场的动力之源。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应重视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实现"定罪没收"程序和"未定罪没收"程序的融合。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可适用"扩大没收"程序,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应将"未定罪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张到各类毒品犯罪;对诉讼时效经过的毒品犯罪仍可追缴违法所得。还需建立综合性没收机构,设置相对独立的启动程序,以摧毁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基础,消除潜在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诱因,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